小王觉得不错,但是自己平常也有其他工作,不一定照顾得过来。
老龚说没事啊,餐馆交给我来管理就行,我有经验也有精力。你就只管拿钱就行。
于是二人口头约定,老龚投大头,占投资总额的80%,是合伙负责人,小王投了2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0%。
小王投了资,等着分红,结果钱没有等来,却等来关店的事情。老龚说生意不好做,钱都亏了,没钱可分,现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了,咱也别干了。
小王跑到店里一看,果然都关门了,要老王提供合伙期间的完整银行流水和账本,来清算核对每笔收支的情况。可是,老龚两手一摊,啥也没有。
怎么办?这钱难道就打水漂了?
于是,小王找到律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老龚退回投资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伙终止,老龚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管理占有合伙的账册,应提交合伙期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证明合伙期间的经营状况,对合伙进行清算。现在老龚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未能证明合伙期间的债务、亏损的情况下,推定未清算的合伙财产足够退还合伙人的本金。
最后判决,老龚退还小王本金20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我的客户陈总问:那是不是意味着,如果我找来投资开公司,但帐不清楚,最后有可能要连本带利还回去?
上面的案例说的是合伙合同的关系,他们没有注册公司,餐厅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合伙关系。所谓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之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不过,民法典出来后,这个解释废止了。但《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所以,合伙人的出资,作为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后是要分割。
这个案例中,小王投入的钱,老龚没有告诉他怎么用掉了,不就是还存在,那就退回来,这样的推定也是符合常理的。老龚不认,就要举证证据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