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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 抵赖已经还清 最终法院判决欠钱者全部偿还

2020年10月09日 | 发布者:邵新林 | 点击:53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点评模板:1、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在曹XX厂的同一班组上班从事普工岗位。2011年11月2日(即2011年农历十月初七),被告来到原告家,以小孩结婚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并陈述借款是用于家用且...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在曹XX厂的同一班组上班从事普工岗位。2011年11月2日(即2011年农历十月初七),被告来到原告家,以小孩结婚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并陈述借款是用于家用且其老婆亦同意,原告出于同事间情分向被告出借人民币7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今借到邵某某人民币柒仟元人民币整,今借人韩某某,今借日期2011年十月初七”,无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2011年农历12月18日,被告再次来到原告家中,以置办年货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在上次借条背面写上“12月18日借叁仟元整,利息按分计算,韩某某152××××5396”。

2、本案代理过程较为艰辛,一是借条写的不规范且有原告、被告双方涂改的字迹,让法官的心证有所动摇,最后在审庭过程中代理人从借条的书写方式、人物文化程度、农村的现实习惯多方面论证,增强了法官的心证;二是对方恶意狡辩,还找来了所谓的证人,在代理人严格监督下,其找来的证人因身份不符而无法出庭作证。

3、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一是加强借条的规范书写,二是保存好转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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