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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航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周X、被告王XX、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工程款104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XX与被告王XX系父子关系。2016年3月,被告王XX从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夏村民手中流转取得了该村位于新XX的土地使用权。3月24日,其出资修建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房屋,并雇请原告张XX提供劳务工作,该房屋于同年8月24日竣工。施工期间,被告王XX参与了现场施工管理等事项。2017年3月6日,原告等人找到被告王XX索要劳务费,被告王XX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张XX人民币壹万零肆佰玖拾元整,(10490元)。欠款人:王XX,还款日:2017年4月16日。”后因被告未予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2015年至2017年,被告王XX在鄂州市第四中学就读。庭审中,被告王XX自认其欠付原告张XX等人劳务报酬以及电话授权被告王XX出具欠条的事实。
本院在祁家湾街夏村委会查明,案涉房屋系被告王XX出资所建,其雇请了原告张XX等人提供建房劳务,被告王XX在建房过程中受被告王XX指使进行现场管理。其向原告等人所出具的欠条,是代其父亲即被告王XX所写。
本院认为,被告王XX雇请原告张XX为其提供劳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其授意被告王XX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条对劳务报酬进行了确认,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XX支付劳务报酬104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王XX是否应向原告张XX支付劳务报酬。本院结合夏王村村委会所反映的情况,以及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案涉房屋由被告王XX出资并雇请原告等人提供劳务所建造。被告王XX作为在校学生,有学业任务在身,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其并不具备出资建造面积为500平方米房屋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即使其曾多次参与建房时的管理等事项,也是受其父亲即被告王XX指使,完成家庭成员之间的帮扶事务。故原告与被告王XX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在原告找到被告王XX索要劳务报酬时,被告王XX征得其父亲王XX的同意后出具的欠条,应该理解为代父确认所欠原告劳务报酬后出具欠条,而非代替被告王XX支付劳务报酬。被告王XX也承认房屋系其出资建造以及欠付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王XX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劳务报酬10490元。
二、驳回原告张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航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楚臻律师事务所。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执业资格,目前执业年限5年以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楚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