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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航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以洪X一部刑诉〔2019〕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XX利用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东区研究生宿舍3-4宿舍楼担任宿管员的工作便利条件,趁学生搬离寝室无人之机,进入311宿舍,将被害人石X放在室内的一个电脑包(内装XX笔记本电脑一部)、一块天梭牌石英手表盗走并藏匿于租住处,次日晚迫于警方侦查的压力将被盗物品放到值班室门口予以归还,后被查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9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周航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楚臻律师事务所。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执业资格,目前执业年限5年以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楚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