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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我方当事人要回损失!

发布者:王梦勤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

被告:王**。

代理原告,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医疗费10100.39元、误工费5400元、护理费2712元、交通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合计21092.3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5日,原告搭乘被告王**驾驶其所有的豫P×××××号出租车从商水县白寺镇位桥村到周口市××铁路家园,行至周口市××大道与××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与王海洋驾驶的五征牌机动三轮车(无牌)相撞,造成原告郭**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周口市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原告郭**的伤情被诊断为:××变、右侧第3、4、6、7肋骨骨折。后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郭**无责任。原告乘坐被告王**的出租车,王**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的送达目的地,现原告在运输途中受伤,其本人无责任,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辩称:1.我是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作为承运人,愿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2.因原告已超过60周岁,故不应存在误工费损失,其他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一、原告郭**的身份证、被告王**的驾驶证、涉案车辆的行驶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情况,及原被告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三、原告郭**的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一张、费用清单一张、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证明1.原告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及病情诊断情况;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4天;3.出院证上明确有加强营养、休息一个月的医嘱,被告应支付营养费,误工时间为54天。四、郭**的劳动合同一份,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损失。五、护理人员魏新花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护理人员的身份情况,被告应按行业标准支付护理费。六、交通票据48张,共计480元,证明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被告王**质证称,对证据四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误工费为5400元,因原告已超过60周岁,故不存在误工费。对证据六有异议,交通费票据存在连号现象,不能证明原告花费480元交通费。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具体赔偿数额请法院酌定。

被告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与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五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误工费为5400元,故对于误工费,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原告平时的身体状况,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有连号现象,故对于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4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5日,原告郭**搭乘被告王**驾驶其个人实际所有的豫P×××××号出租车从商水县白寺镇位桥村到周口市××铁路家园,行至周口市××大道与××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与王海洋驾驶的五征牌机动三轮车(无牌)相撞,造成原告郭**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周口市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4天,被诊断为:××变、右侧第3、4、6、7肋骨骨折,并花去医疗费10100.39元。原告还引护理费损失2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1200元、营养费损失480元,误工费损失1000元(本院酌定)、交通费损失480元(本院酌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15732.39元。

本院认为:原告郭**搭乘被告王**驾驶的其个人实际所有的豫P×××××号出租车受伤是事实,加之被告承认其为实际承运人,故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5732.39元,被告王**在本案中应全额赔偿。赔偿后,被告可另行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732.39元。

王梦勤,专职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学习新法律法规,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620********0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