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梦勤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0日 1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01年11月16日xx村委会与xx电业局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总面积是4.6亩,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每亩的补偿款是500公斤小麦。协议签订后,xx县电业局在该土地上建了镇电管所。协议上4.6亩地有毛xx1.6亩、靳x的0.6亩。二人以该协议书是x村副支书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村委会的名义与xx县电业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为由,主张应返还二人的可耕地。
该案由于涉及的是可耕地,故存在败诉的风险,通过努力,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