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7日,熊X贵驾驶二轮摩托车(车载熊X明)沿香兰线由宾川县驶往永胜县城方向,12时40分,当车辆驶至香兰线K270+300米处与对向由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驾驶摩托车的二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熊X贵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熊某明无责任。事后,熊某明的近亲属把徐某、徐某驾驶车辆的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进展】原告熊某明的近亲属提出以下诉求:1、被抚养人熊某甲的生活费;2、被扶养人熊某乙的抚养费;3、被抚养人熊某丙的生活费;4、死亡赔偿金197240元;5、丧葬费29333.50元;6、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1.0万;以上合计422443.50元。2018年11月20日永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熊某某明的近亲属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本勇律师、被告徐某、徐某驾驶车辆的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
【审判结果】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熊某明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422443.5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5000.00元;由被告徐某承担30%费用110233.0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付清;2、驳回熊某明近亲属其他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4796.00元,由四原告负担1996.00元(予以免交),被告徐某负担13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