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男,云南省永胜县人,于2018年5月份在自家地中放牧,在石头上休息抽烟,随后将烟头扔在石头下方的草丛中,后引起森林大火。经云南省丽江市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造成过火面积1400多亩,实际受害林地面积900亩,经济损失96万多元。
【案件进展】同年8月28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2018)122号起诉书指控洪某某犯失火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抽烟后丢弃烟头,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过火面积900亩,经济损失96万余元,属于特别重大案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洪某某的辩护人黄本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点评及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损农户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积极参与救火,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酬定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系偶犯、初犯;5、被告人年老体弱,身患高血压、冠心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不适宜收监执行;6、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结果】依法适用判处缓刑(判三缓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