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不断升高的前提下,很多年轻人根本无力买房。但要结婚,就需要一个“家”。所以,很多年轻人为了结婚,只能由父母出资来购买房屋。为了体现对配偶的感情,很多人在婚后办理房产证件时又将房屋产权写成了与妻子共同共有。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又会因为房屋分割问题产生各种纠纷。
【案例】参考(2020)苏0404民初4950号案件
原告:周某 被告:原告的儿子陈某、儿媳郑某
【案情】两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6日,两名被告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定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2009年9月8日之前付40万元,10月10日付45万元,11月10日过户时付尾款5万元,合计95万元。2009年11月19日,双方在办理过户时,房屋登记在了陈某及郑某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原告称:2009年8月28日,儿子陈某给他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妈妈周XX现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用于购买XX室房屋等。借期为四年。借款人:陈XX”,并提供了通过银行分别在7月5日和8月19日向儿子陈某转账117万的转账记录。
被告陈某:认可原告所说,确实借了其母亲周某117万元用于买那套婚房。当时也和被告郑某说过的,征得了郑某的同意。
被告郑某:对此不认可。1、自己从未见过这些所谓的借条等手续,也不知道这笔钱,自己夫妻关系现在不好,不排除原告和被告陈某基于母子关系而后补借条,原告无法证明自己也同意借这笔钱;2、借款金额与实际购房款差距较大。买房子的钱是丈夫陈某出的,自己在婚后用公积金贷款20万元用于装修,目前都尚未还完,并提交了贷款凭证。
【分析】笔者认为,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陈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确定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有四:一是共债共签;二是一方借款后另一方事后表示认可、追认;三是结婚后一方单方举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四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是在他们婚后所借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周某的这笔债权:1、发生在陈某和郑某婚前;2、虽然原告及被告陈某都认可该笔借款是用来购买位于XX地的房屋,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在借款且结婚后,儿媳郑某表示认可这笔债务,反而是坚决不予认可,无证据证明郑某对该笔借款知情并同意向原告借款,该借款应视为陈某的个人借款;3、借条落款时间为2009年8月28日,距今已有十余年,鉴于当前笔迹鉴定技术的局限性,无法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无法排除该借条系原、被告近年来关系紧张后重新出具的情形。所以,该笔借款应当视为陈某的个人债务。
其实,看到这里诸位心中也应该很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了。周某在儿子婚前掏钱给儿子买婚房,婚后儿子将房子赠与儿媳。但不料,儿媳与儿子夫妻感情越处越差,濒临离婚边缘。为了保住房子或者买房子的钱,就用了这么一个昏招。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周某要求儿媳儿子共同偿还的诉求,而是判令其儿子个人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在于:借钱时一起签字或者一方借款另一方在事后用书面、微信等方式表示认可;或者借款发生于结婚后,且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都将是个人债务处理。这也叫“谁打条子谁负责”。
至于陈某和郑某离婚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郑某肯定有相应份额,具体占多少份额还应当综合出资情况、结婚年限、离婚原因等综合确定,不能笼统的说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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