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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的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1-08-01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 |1187人看过举报

目下,全国大多数城市的房价处于涨、涨、涨的状态。随着房子在家庭资产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夫妻在离婚时,争夺房产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那么,针对一方在婚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出售,用所得价款购买新的房屋后又转让所得的这笔钱,是否还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呢?增值部分又该属于谁?我们通过案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房产变成现金的过程。

结婚---婚前一方房产---卖掉变成现金---用现金重新买房---卖掉变成现金---离婚。

二、案例。

王某与李某2008年8月在西安市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将自己婚前全款所购的一套70平方米房屋出售得到现金30万。又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产权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王某用自己婚前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20年,李某将该房屋以1300000的价格卖给他人。同时,将房屋内二人共同购买的家具、家电等一并处置给了买房人,估价33000元,包含在房款内。

2020年10月,王某发现李某出轨,经街道办、社区多次调解未果。2021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并分割130万减去30万的房屋增值部分。

三、双方争议的问题。

有两个问题:1、这130万元的卖房款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33000元家具家电是不是共同财产,用来装修的50000元公积金又作何定性?

四、分析。

问题一:130万的卖房款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和《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二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李某在婚后卖掉婚前个人房产所得的款项,当然属于个人财产。用个人财产所购的房屋,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财产性质,仍旧是个人财产。这套房子,买来之后用于王某和李某婚后生活居住,并不具备投资属性,所以房屋价值从30万增值至130万属于“自然增值”,按照《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二十六条的规定,仍旧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问题二:33000元的家具家电变卖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来装修的5万元公积金如何定性?

33000元的家具家电,属于二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当然的、必然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李某应当补偿王某家具家电款16500元。

用来装修房屋的5万元,来源于王某婚前的公积金,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并不因作为房屋的添付部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李某还应支付王某50000元的装修款。

五、结语

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们夫妻二人在婚后有另外的约定。比如:房产加名。假若李某在用30万购买了房屋后,加上了配偶王某的名字,则该房屋就因赠与关系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当给王某分割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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