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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有哪些法律风险,律师告诉你

2021-07-31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 |972人看过举报

爱情,是一个唯美的东西,每个人最少都曾经追求过,而有些人甚至终生在追求。恋爱关系,并非法律关系,并不受法律的调整和规制,更多的依赖于道德的调整。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婚恋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而恋爱中的一些事情则会触及法律问题。


一、恋爱期间的花销问题。

近几年来,青年男女之间因恋爱期间的“债务”问题,屡屡发生,类似的案件也常常见诸报端。


【案例】(2021)津0102民初3437号
程宇和宋阳洋系男女朋友关系,持续至2020年10月。期间,程宇以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形式分多次转给宋阳洋105800元。程宇主张,这些钱是借的,被告只还了50000元,还剩55800元未还。二人吵架闹了分手后,宋阳洋就将程宇的电话、微信等全部拉黑。但是,宋阳洋却认为这些钱不是借款。


本案中,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数字没有异议,只是对于款项的性质各执一词。法院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获知:程宇给宋阳洋转钱后,宋阳洋问发财了?程宇答需要发财吗、有钱不就应该给你吗。有时候程宇转钱后会说刚挣的,媳妇。据此,法院认定只有1000元未归还,故判令宋阳洋在判决生效的五日内偿还程宇10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解析】恋爱中男女之间的钱款往来,女方往往会以属于赠与为由进行抗辩,而男性多以民间借贷、不当得利为由索要。要注意的是,借款行为需要两人有借和愿意借的合意、需要交付借款,才能达到她是借了你钱的证明目的,除了转账记录还要证明是“借的”。所以,一般的,只要是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数字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是借款,而是赠与。至于吃饭、看电影、买衣服手机、送鲜花等日常情侣之间的消费,就别起诉了,免得损失诉讼费。

二、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

最常见的,莫过于因为情到深处自然浓的原因,二人同居,进而买房买车产生的纠纷。


【案例】男子张某与女子王某自2003年初相识相恋,恋爱一段时间后二人对彼此都很满意,于是同居。2004年年底,张某提议买套房子,以便婚后居住。于是每人出资7万元首付,并一起还贷。基于对张某的信任,王某将首付款交给张某,对于购房、签合同等事项也未在意。2005年,二人商谈结婚事宜时产生矛盾,决定分手。这时,王某才发现房子只登记了张某一个人的名字,要求按比例分割也遭到拒绝。王某随后起诉张某。


【解析】同居期间的房产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可能会出现两方出资登记在两方名下、两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出资登记在未出资一方名下几种情形。起诉方要么是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即买房是为了结婚而支付的彩礼的一部分),要么是以同居期间析产来起诉。不论是哪一种,起诉方都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或者出资证明,比如买房合同、票据上写了自己名字,对方给自己出具的收条或者自己给对方的转账记录及附言。否则,举证不能则可能导致婚没结成钱还没了的结局。只能说,同居期间购置财产一定要给自己手中留证据。

三、恋爱期间的侵权纠纷

说及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会疑惑,恋爱怎么还会涉及侵权?打个比方,男方有家室,却谎称没有,主动结识女方使其怀孕、流产,最终导致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再比如,二人经常吵架,男子多次殴打女友,并在微信、电话上多次让女友去死,最终女友自杀等等。


【案例】男子小军和女子小雪恋爱不久后同居。2008年的3月25日晚上,二人吵架后小雪在小军舅舅家中跳楼自杀。事后,小雪的父母将小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事发前二人同居一室,相互负有一定的扶助义务,但小军因为吵架对小雪不吃不喝漠不关心,发现其精神异常既未安抚也未告知其亲友,在小雪坠楼后未积极救助也未报警,其不作为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原则。遂判令小军赔偿十万元。


【解析】传统观念中,我们认为恋爱中一方自杀、自残的,另一方并不用承担责任。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观念的与时俱进,不用承担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一方对另一方的死亡存在过错,使得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了因果关系,仍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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