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房价,绝大多数人都没有能力依赖于自己的收入完成购房。基本上,三十岁以下的年轻人购房,或多或少都要父母“赞助”。那么,父母在儿子婚后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儿子的购房款,到底是对小夫妻的赠与呢?还是借款。近日,北京一中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我们从这起案例中,探讨一下这种转账的性质到底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案情】
小张系王某和张某的儿子,小张和史某在2013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小张母亲王某分两次向儿媳史某的账户汇入338万元,用于支持小夫妻二人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的一套房屋,该房屋于2014年1月6日变更登记在了小张和史某名下。
2018年2月18日,小张向父母分别出具了两张《借条》,载明:分别借到父母245万和93万,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后,张某和王某要求小张夫妇还钱,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及王某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在法庭上,史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也认可确系用于买房,但不认可是借款,认为这笔钱是老两口对于他们的赠与,更称自己对《借条》毫不知情。
【分析】
赠与还是借款?其实,不论是以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对此问题的定性具有一惯性。
在实践生活中,子女刚参加工作一般均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所以,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结论】
由此可见,法律处理这一类事情的原则是,如果父母给钱时,明确了属于“借款”,则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如果父母只是将钱转过去,没有注明款项是借款,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如果明确了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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