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发生了一起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件,这个案件不仅让我们思考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关系,婚内夫妻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否有效这些问题。也让我们在思考,到底什么样的爱情和配偶才是合适我们的、才是我们需要的。
【事件原委】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区女士(化名)近日专程来到派出所感谢民警将其丈夫黄某抓捕归案。
2018年,区女士通过网络交友,认识了现任丈夫黄某。很快坠入了爱河,在恋爱期间黄某就以爱为名,编织了各种借口从区女士处借钱,但并未引起区女士的警觉。18年7月,二人结婚。区女士以为自己找到了久违的爱情,没想到这才是深渊的开始。
区女士母亲去世多年,但她一直很思念自己的母亲。黄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将自己在QQ上伪装成得道大师,以为亲人祭奠、家宅不宁等等理由,诱骗妻子给自己转账。一年时间,竟然从妻子手里骗得103万元。2020年8月,区女士终于醒悟自己是被骗了,于是报警。同年9月,黄某被抓获。最终,黄某被判处十年9个月有期徒刑。
【钱,黄某应不应该还给黄女士呢】
不要着急,且听@秃头小律给您慢慢分析。很多人可能会疑惑,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即便丈夫骗了,也骗的是“自己的财产”。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夫妻之间是可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妻子可以借钱给丈夫,丈夫也可以借钱给妻子,都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其次,既然黄某被法院判了诈骗罪,就意味着黄某以捏造事实为手段,诱使妻子区女士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后黄某将财产据为己有。也就是说,黄某诈骗的是妻子区女士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个人婚前财产不因结婚与否、不因结婚时间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黄某应当归还妻子区女士103万元,一分都不能少。遗憾的是,诈骗罪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由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责令退赔。追回来的概率,无限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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