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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样让你背上夫妻共同债务

2021-07-27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376人看过举报

大部分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债务。不少人担心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对方会制造债务损害自己的利益。但有些乐观派认为,只要我不签字,谁也没办法让我背债。那么,真的就是这样吗?我们来一一解读。

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债务有房贷、车贷、信用卡透支等,而这些债务在实践中处理争议不大,也没有很大的难度。但今天我们讨论另一个债务问题:配偶以个人名义对外的负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

小明和小花是夫妻关系。小明为了偿还某公司的债务向A借款100万,由小明单方向A出具借条,A将100万转到小明的账户,小明收到借款后转给小花,小花再将这笔钱转到某公司用于偿还债务。债务到期后,小明无法偿还,A遂起诉小明和小花要求共同承担该债务。

本案中,小花未向A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小花是否需要承担丈夫所借的100万债务?

法院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明与小花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很多人产生疑惑,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小花为何还要承担还款义务呢?

判决理由:虽然小明以个人名义向A借款,但从资金流向上看,A将款项汇入小明账户后,小明随即将款项汇给小花,经由小花的账户汇给某公司,由此可认定小花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该笔借款应由小明和小花共同偿还。

或许很多人觉得小花很冤枉,仅仅是通过其账户走帐,小花就要承担巨额的债务,对小花来说极不公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上述法条的理解主要为以下几点:

1、对于法条的字面意思不难理解,签字确认也即在相关的借款凭证上签名。

2、如何理解事后追认呢?比如,夫妻一方在未告知配偶的情况下借款100万,配偶知道后,向债权人表示认可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3、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即借款用于购买柴米油盐、给子女支付学费、偿还房贷等,毫无疑问,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认定层面,该条款存在一个问题,一般数额不大的“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大。

4、争议相对较大的是如何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假设小明与小花在婚后成立公司,夫妻两人均为公司股东,小花仅是挂名股东,平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由小明全权打理。公司前几年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近两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公司业务大幅度下滑,公司非但没有盈利,反而出现严重的亏损。小明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行,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举债,并在借款合同写明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恰好此时,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小明通过公司将借款全部转移,借款并未实际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按照法律的规定,小花需要承担该笔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所谓的“债权人”与举债一方恶意串通、恶意举债而让不知情、未收益的配偶被负债的案例。

为避免自己处于被动局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感情出现问题的初期,我们应有意识地做些保护措施,比如:禁止将个人的银行卡(储蓄卡及信用卡)交付给配偶使用;不协助配偶通过自己的账户走帐;必要时签订协议;及时退出作为公司股东而实际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身份;若双方已经分居,尽量保留感情不和已经分居的证据等等。

每个案例的案情都大不相同,本文无法一一列举介绍说明。正遭遇不幸福的婚姻考虑离婚且家庭资产比较多、配偶经营公司或生意流水往来较频繁的当事人,个人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指导收集证据,避免被负债的同时争取财产利益最大化。任何一个案件,专业律师越早介入,争取的权益必然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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