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代某起诉男方李某1离婚。
李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小孩我养,抚养费对方凭心意,共同财产分割我同意。
代某与李某1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12日生长女李某2,2012年11月10日生次女李某3,2016年11月20日生长子李某4。
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社会及家庭的稳定,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给双方一次重建新家庭的机会,
以判决代某与李某1离婚为宜。代某与李某1育有三个子女,现跟随李某1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不变换其生活环境,且考虑双方的意见,由李某1抚养为宜,虽说两个女儿提出意见愿意随李某1生活,但原告坚持抚养一子女。鉴于代某与李某1在关于子女抚养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由代某抚养次女,李某1抚养另外两个,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比如在本案中,长女、次女都是超过8周岁的孩子,同时,也都表示愿意跟男方生活,可法院最终还是把次女判决给了女方。
因此,在争取8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时,不仅仅先取得子女的认可,和子女协商好,还要把自己的优于对方的条件展现给法院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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