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一词经常出现在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口中,笔者在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青春损失费”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觉得自己为对方付出较多,提出对其青春进行补偿的要求。然而,“青春损失费”并非是法律名词,它更多的是出现在电视剧、电影上,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有提及“青春损失费”。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大多时候都会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凡事无绝对,以下笔者就给大家支招,让婚姻中付出更多的一方能够以其他方式在离婚时争取到自己的“青春损失费”。
1、协议离婚时可约定“青春损失费”。
虽然当事人在离婚时直接主张“青春损失费”难获法院支持,但是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自愿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那么该“青春损失费”便会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约定“青春损失费”,并且一方已经自愿向另一方支付的,便不能再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另一方返还。并且在协议离婚后,若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拒绝履行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义务,另一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让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只要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青春损失费”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2、抓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条规定实则也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付出更多一方主张补偿的明确依据,那么其实我们也可以将该条规定所述的家务补偿金理解为“青春损失费”,因为二者均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婚姻生活中付出更多而应获得的补偿。
离婚时,只要我们能到举证证明自己在婚姻生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便可以以家务补偿金的形式去主张“青春损失费”
然而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方法和计算标准,所以大家在主张家务补偿金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比如笔者就曾经办一个离婚案件:孩子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女方携带抚养,笔者就以2000元/月的标准,主张双方分居后至离婚这段时间,女方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而产生的家务补偿金,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因为,大家在主张家务补偿金时,应结合自己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具体状况、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补偿的标准,并且主张的数额一定要合理,不然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3、“青春损失费”亦可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情形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德层面,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等都是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当然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损害赔偿。相比较于“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更多的是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自己带来身心上的伤害而获得补偿,对于过错方而言,无过错一方肯定是对婚姻付出更多的一方,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对自己的青春进行补偿更是理所应当。故该惩罚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亦可作为大家争取“青春损失费”的一种途径。
以上就是笔者给大家支的招,大家可以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其他的形式去主张属于自己的“青春损失费”,同时希望在未来的某一天,“青春损失费”能够通过立法得到一个明确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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