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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实务易混点分析(下)

2021-07-27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246人看过举报

  1. 养子女和继子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实务中,要注意区分继承人是否符合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去世时合法的财产。其中,子女就包括了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要注意,并非所有的养子女、继子女都有继承权,如果不符合养子女、继子女的构成要件,则没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是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这里分为两个时间点。

收养关系发生在1992年04月02日之前的,即使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但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享有继承权。但如果是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换句话说,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满足事实收养的形式要件,即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收养关系发生在1992年4月2日之后的,必须要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如果没有在民政局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即便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收养关系,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父母子女关系最关键是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带子女再婚时,若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就没有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享有继父母的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之下,若被代位继承人留有遗嘱,则与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之下的法律规定相悖,不能予以适用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当被继承人去世时,就会出现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为继承其份额,这样的继承方式叫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法律要件有如下4点:1、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宣告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得成为被代位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

但一些案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会提前立遗嘱,若自己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应当由自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指定某人继承。

若存在这样的情况,则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出现代位继承以及遗嘱继承两个法律关系。而这时候,只能适用代位继承,不能适用于遗嘱继承。

而很多人有疑问,那被继承人的子女,即被代位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为什么会被认定无效?

其实,理由很简单:无权处分。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必须存在于法定继承之下,不能与遗嘱继承并用的原因。

在涉案遗产未被实际分割前,遗产的所有权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继承遗产的权利主体将转变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而并非被代位继承人本人,且被代位继承人去世后,其已经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能实施民事行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涉案遗产的所有权应当由代位继承人与其余继承人共同享有,与被代位继承人无任何关系。

因此,被代位继承人由始至终没有取得遗产份额的所有权,以遗嘱形式处分并不存在的遗产份额,不但侵害了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的权利,而且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这样也就很好地解释,法律为什么规定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之下,不能与遗嘱继承并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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