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何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527号
【要点】原、被告近来因发生矛盾不合离婚。房屋,原系被告的婚前财产,婚后其将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双方,法院认为被告是将自己的婚前财产部分赠与给原告,该房屋成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为140万元,现由被告居住。房屋产权(含装修)归被告许某所有,房屋上的剩余组合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某上述房屋(含装修)折价款31.5万元。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来因故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2009年4月19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系争房屋,合同价为75万元,其中定金1万元,首付款26万元,其余48万元为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人为被告许某。上述定金与首付款由被告在婚前支付,除此之外,被告还为购房支付契税7,500元、公积金贷款担保费2,280元。截止到庭审时止,该房屋婚内还贷173,993.16元,目前贷款本金剩余348,896.48元。系争房屋于2010年4月装修,后未进行过重新装修,被告确认装修款由原告全额支付,对于装修款总额,原告主张12万元,被告只认可7万元并主张截止到目前装修残值只有原投入的50%,即3.5万元。原告对其主张的装修款投入数额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结婚前,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被告一人,2012年2月,产权人变更为原、被告二人,为共同共有。原、被告确认该房屋在双方登记结婚时市场价值为90万元,目前的市场价值为140万元,该房屋现由被告居住。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双方关系恶化,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系争房屋,原系被告的婚前财产,婚后其将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双方,视为被告将自己的婚前财产部分赠与给原告,该房屋成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房屋现由被告实际居住,且主贷人为被告,被告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可予支持。至于折价款的数额,原、被告意见不一,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结婚时间长度、房屋上剩余贷款情况、双方在房屋中的贡献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对于房屋的贡献包含其对于房屋装修的出资和婚后还贷的部分,对于装修投入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只能根据被告的认可的数额进行认定,分割房屋时,装修的折旧因素,也应予以考虑。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产权(含装修)归被告许某所有,房屋上的剩余组合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三、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某上述房屋(含装修)折价款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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