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举债,债权人能直接要求另一方承担吗?这是婚姻法实务中经常见到但又不易处理的难题。现实中,类似这样的问题非常多见:丈夫背着自己大幅举债,现在债主上门索债,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其中有不少当事人,是离婚之后被追的。当事人往往被这些债务折磨得心力憔悴,生活质量明显下降。有些债务金额高达千万之巨,甚至更多。一旦被判担责,几乎终生无望。
几天前,就媒体朋友转来的“离婚后,对前夫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是否有权拒绝债权人”之类的问题写了个回复。内容如下:
先理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该债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通常涉及两方面内容:债是否真实存在、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对较为多见的民间借贷而言,债权人能否证明所借款项已经实际转移,对案件处理常常具有关键作用。在笔者作为女方被告代理人参与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虽出示了男方被告签名的借条,但无法证明其已经实际交付90万元借款,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一则公报案例的司法精神,即便作为被告的夫妻一方自认债务,如要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则原告仍须承担对款项转移事实的举证责任。
第二,该债务是否须由原夫妻共同对债权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的,原则上予以支持。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由于当事人几乎不可能证明上述除外情形的存在,所以直接依据该规定作出的裁判中,夫妻一方往往都被要求对另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结果,对债权人有利,但对无辜的配偶非常不公,所以法院又针对性地作了调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文》则指出,如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在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因为借款金额明细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加之借款日到双方登记离婚日时间较短,原告又举不出其他有力证据,最后该债务被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一旦债务被认定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则这种关系不受离婚的影响。因为离婚解决的是夫妻二人之间的问题,不能改变他们对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就个案处理而言,当事人是否要对其前夫个人名义所举债务承担责任,需要核实细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婚内夫妻一方单方举债的承担问题,社会影响面广,引发的矛盾也很激烈。法律实务及理论界对此有过深入讨论, 我本人2009年发表《论我国的夫妻债务推定规则》一文也对现有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提出了个人意见。迄今为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内的各方分歧仍比较大,达成足够共识尚需时日。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事人说,那我该怎么办?我只能说,积极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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