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吴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案号】(2012)秦民初字第304号
【要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离婚。涉案房系被告的婚前财产,婚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人变更为原、被告共有,现估价确认该房屋总价值为71万元。考虑到被告赠与房产、原告接受赠与均是为了维系稳定的婚姻生活,然而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的较短时间内,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该情况与原、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的合理预期发生了重大变化,故对该房屋的分割应当考虑原、被告对该房屋贡献的大小、原、被告生活的实际需要及该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对被告应当予以多分。法院判定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参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房屋价值,酌定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42000元。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相识恋爱,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后原告怀疑被告与同单位一名女子有婚外情,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8月底搬回娘家居住至今。2011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2012年2月1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关于财产问题,原、被告有以下争议:本市鞍辔坊某号10幢XXX室房屋。该房屋系被告于2006年4月购买,2006年5月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后原、被告发生矛盾,为继续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2010年3月,被告自愿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原、被告共有。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则认为该房屋系向亲戚借钱购买,由被告父亲一手经办,至今尚有20万元债务未还,故被告并非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被告不同意分割该房产。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估价结果确认该房屋总价值为71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曾于2011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之诉。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本市鞍辔坊某号10幢XXX室房屋原系被告个人所有,后原、被告发生矛盾,为维系婚姻关系,被告自愿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共有。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考虑到被告赠与房产、原告接受赠与均是为了维系稳定的婚姻生活,然而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的较短时间内,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该情况与原、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的合理预期发生了重大变化,故对该房屋的分割应当考虑原、被告对该房屋贡献的大小、原、被告生活的实际需要及该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对被告应当予以多分。另被告称购买该房屋的债务尚有20万元未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该房屋应当归被告所有,参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房屋价值,酌定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42000元。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夏某离婚。二、本市鞍辔坊某号10幢XXX室房屋归被告夏斌所有,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房屋补偿款1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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