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某某与吴某甲一案【案号】(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818号【要点】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妥善解决夫妻矛盾,致夫妻感情日趋恶化而离婚。房原系原告吴某甲的婚前财产,婚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人变更为原、被告共有,双方确认现值95万元。考虑到该房原系原告吴某甲的婚前财产,故分割时可适当对原告吴某甲予以多分。法院最终判定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吴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关某某财产折价款38万元。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9日按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9日生育一子吴某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4月2日,原告吴某甲曾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判决对原告吴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2年10月12日,原告吴某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11月12日,本院再次依法判决对原告吴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夫妻关系并无好转,并自2013年8月起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吴某甲又一次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鸿宝二村XXX幢XXX号XXX室房屋1套原系原告吴某甲婚前个人财产,于2011年3月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人变更为原、被告共有,在审理中,双方确认现值95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妥善解决夫妻矛盾,致夫妻感情日趋恶化,现原告吴某甲要求离婚,被告关某某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吴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其中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鸿宝二村XXX幢XXX号XXX室房屋1套在确定房屋归属及各自份额时,考虑到该房原系原告吴某甲的婚前财产,故分割时可适当对原告吴某甲予以多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对原告吴某甲主张婚前向其亲友借款135,000元用于购房与装修,该借款即使存在,也属于原告吴某甲的婚前个人债务,婚后房屋加名系原告吴某甲自愿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中部分份额赠与被告关某某,故其要求被告关某某共同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有悖于法,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鸿宝二村XXX幢XXX号XXX室房屋1套、海尔电热水器1台及车辆转让款78,600元归原告吴某甲所有,LG彩电1台归被告关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尚欠中国建设银行房贷106,170.87元由原告吴某甲负责清偿,被告关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吴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关某某财产折价款3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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