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子女未成年,继父母要求就之前之抚养支付补偿金,并不再承担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不愿意继续抚养而解除,并非因离婚而解除。 // 案例 事实:郑某1于2002年6月30日出生,其母亲华某与郑某6于2003年12月22日再婚,郑某1随郑某6、华某共同生活,华某与郑某6曾育有一子女,出生不久即死亡,此后未生育共同子女。2016年,华某起诉郑某6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郑某6同意离婚,并主张在共同财产折价款中扣除对郑某113年的抚养费。2016年8月26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华某与郑某6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华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于2016年10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华某与郑某6的婚姻关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达成一致,其中涉案房屋归郑某6所有。离婚后,华某及郑某1即搬离涉案房屋,郑某6不再给付郑某1抚养费,郑某1也未看望郑某6。 法院认定:郑某1系郑某6继女,双方共同生活13年,由郑某6与华某共同抚养教育,故其属于继承法中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虽然以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对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对于未成年子女,如继父母与其生父母离婚时,其与继父母关系不解除,继父母仍有继续抚养他们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通过该规定可知,离婚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应由其亲生父母抚养,与继父母关系随之消灭。华某与郑某6离婚时,郑某1尚未成年,郑某6已明确要求在应给付华某的共同财产折价款中扣除抚养教育郑某1 13年的费用,此后郑某6与郑某1无来往,亦未给付郑某1抚养费。郑某1在搬离涉案房屋后也未回来探望过郑某6,郑某6的丧葬事宜及吊唁事宜其均未参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郑某6不同意再继续抚养郑某1,郑某6与郑某1之间继子女关系已经解除,故郑某1不能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参与郑某6的遗产分配。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5756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8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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