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明确载明继子女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费的,不代表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 // 案例 事实:宗某4与侯某1于1976年7月结婚,二人婚后生有宗某2、宗某3。宗某1系侯某1与前夫所生育子女。1990年,侯某1起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门头沟法院)要求与宗某4离婚。门头沟法院出具(1990)门民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侯某1与宗某4离婚;二、双方所生子女宗某2(女,13岁),宗某3(男,10岁),由宗某4自行抚养。侯某1与前夫所生子女宗某1(女,17岁),由侯某1自行抚养; 法院认定:侯某1与宗某4婚姻关系存续14年,二人离婚时宗某1已17岁,宗某4与侯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宗某1进行了扶养,宗某1为与宗某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尽管侯某1于1990年与宗某4离婚,但宗某1与宗某4之间已经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并不因侯某1与宗某4离婚而当然消灭。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647号)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