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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王某某与陆某某、王某1赠与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玉|时间:2026年03月06日|15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开庭日期:未载明具体日期,已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日期:未载明具体日期,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判决结果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女,住合肥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住合肥市XX

第三人王某1,女,住合肥市XX

三、案件起因

原告王某某系被告陆某某与第三人王某1的婚生女。20081017日,陆某某王某1协议离婚。201361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陆某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XX花园XXXXX室房屋赠与原告王某某,待原告年满18周岁后由其处置,过户费用由陆某某承担。

原告现已年满18周岁,被告陆某某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四、案件审理过程

被告陆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王某1未到庭陈述;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

离婚协议

补充协议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五、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

案涉房屋于2014527日登记在被告陆某某名下,性质为拆迁安置房;

原告已年满18周岁,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处置条件;

被告未履行配合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六、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告陆某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XXXX大道XXXX花园XXXXXXX室房屋(房权证合包子第81XXX1号)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

保全费4020

合计6920元,由被告陆某某负担

七、李玉律师办案心得

证据完整是胜诉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方提供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认定赠与合同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缺席审理不影响权利实现: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说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方只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仍可依法获得有利判决。

合同约定明确是执行保障: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明确依据,体现出书面协议在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关注当事人身份与年龄节点:本案中原告年满18周岁是合同约定生效的关键时间点,律师需准确把握此类时间节点,确保诉讼时机恰当。

情感因素与法律路径结合:本案虽涉及家庭关系,但律师坚持以合同法律关系为主线,避免情感干扰,确保了法律逻辑的清晰和诉讼方向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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