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开庭日期:未载明具体日期,已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日期:未载明具体日期,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判决结果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女,住合肥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住合肥市XX区
第三人:王某1,女,住合肥市XX区
三、案件起因
原告王某某系被告陆某某与第三人王某1的婚生女。2008年10月17日,陆某某与王某1协议离婚。2013年6月1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陆某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XX花园X区X栋XXX室房屋赠与原告王某某,待原告年满18周岁后由其处置,过户费用由陆某某承担。
原告现已年满18周岁,被告陆某某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四、案件审理过程
被告陆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王某1未到庭陈述;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
离婚协议
补充协议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五、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
案涉房屋于2014年5月27日登记在被告陆某某名下,性质为拆迁安置房;
原告已年满18周岁,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处置条件;
被告未履行配合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六、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告陆某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XX区XX大道XX号XX花园X区XX幢XXXX室房屋(房权证合包子第81XXX1号)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
保全费:4020元
合计:6920元,由被告陆某某负担
七、李玉律师办案心得
证据完整是胜诉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方提供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认定赠与合同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缺席审理不影响权利实现: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说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方只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仍可依法获得有利判决。
合同约定明确是执行保障: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明确依据,体现出书面协议在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关注当事人身份与年龄节点:本案中原告年满18周岁是合同约定生效的关键时间点,律师需准确把握此类时间节点,确保诉讼时机恰当。
情感因素与法律路径结合:本案虽涉及家庭关系,但律师坚持以合同法律关系为主线,避免情感干扰,确保了法律逻辑的清晰和诉讼方向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