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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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X与盛XX、蒲XX、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玲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459人看过 举报

2020-09-01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X,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XX,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王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XX,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X,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7日,住南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上诉人明X因与盛XX、蒲XX、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明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96元予以退回。
王玲律师,系四川法邦(南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入律师行业后代理了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并善于结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法邦(南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四川法邦(南充)律师事务所
1511320********79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