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X,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XX,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王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XX,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X,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7日,住南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上诉人明X因与盛XX、蒲XX、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明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9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