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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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四川省XX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玲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高坪区江东中XX天来豪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430943U。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来,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XX厂,住所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红旗坝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75696400。
负责人:周X,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覃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住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汉族,1960年12月1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X,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居民,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X,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居民,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X,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中专文化,居民,住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XX厂、苏XX、王XX、杜XX、杜XX、周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3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XX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XX厂、周X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四川XX公司撤回了对被上诉人四川省XX厂、苏XX、王XX、杜XX、杜XX、周X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四川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玲律师,系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38 9071 5975。进入律师行业后代理了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