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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九级,农村户口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获赔50余万元

作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31次举报

倡信真实案例:


2018年1月24日8时40分,被告李某驾驶冀牌小型客车行至昌平区小沙河北岸撞到正常行走的原告闫某,造成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原告无责,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被送往沙河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腓骨小头骨折,左髌骨骨折,T11、T12椎体骨折,L1左侧横突骨折,右侧股骨粗隆骨折,左侧腓总神经损伤等,后转至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闫某的委托,指派刘汉波律师代理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诉前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原告伤残等级达到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经调查,被告李某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裁判结果:

1、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98191.1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和诉讼费88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要点:


1、伤残赔偿金计算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还是城镇标准赔偿。原告闫玉霞户籍为非本市农村户口,受诉法院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也就是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本案原告与北京初创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年(2016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劳动合同,在此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另原告提交在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包括租房合同、房主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法院认定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判决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从而大幅提高了原告的赔偿金额。

2、闫某于1960年11月1日出生,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是否应当赔偿误工损失。法院针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伤者,原则上推定不需工作可以获得退休金收入,不再支持误工损失。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务工证明等相关证据,有效说明原告在受伤前仍有能力工作并且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法继续工作获得收入。法院判定原告存在误工损失,由被告给予相应赔偿,确实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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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1W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