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9年12月5日,张某在搭乘客车过程中,因客车司机李某急刹车,导致张某右膝关节摔伤。张某在平江县浯口卫生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后,产生了一定治疗费用。然而,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2020年4月,张某委托交通事故律师起诉了该客车司机李某、该客车所在公司及承保该客车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2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该客车所在公司对张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该客车所在公司补足。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几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20000元,张某再从中退还该客运公司1000元垫付费用。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0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承运人证明旅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惠票或经承运人同意,无票达成的旅客。
综上所述,如果旅客受伤是在运输过程之中发生的,且旅客的受伤并非自身原因导致,亦并非旅客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受伤,承运人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应当怎样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但凡因符合上述司法原则,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因伤情所导致的所有的合理范围之内的赔偿,承运人都应当支付,一般的原则包括: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甚至包括住院费)、误工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收入证明证明的日收入标准乘以合理的治疗及修养期限所得)、护理费(若旅客的伤情需要护理,则应担支付护理费,该费用可以是直系亲属的误工费,亦可以是聘请护工的费用)交通费(往返于医疗机构及住所的费用)、营养费(若 医疗机构给出加强营养的建议 则应当支付)、如果同时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相对伤情较为严重的情形的费用,则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