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艳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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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山西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芦艳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山西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21民初20号
原告:C,男,1993年2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XX,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XX,
被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山西XX公司、中国XX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山西XX公司、中国XX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A因损失尚无法完全确定,申请撤回对A、山西XX公司、中国XX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对B、山西XX公司、中国XX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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