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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恩施**皮革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9年07月09日|9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以***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皮革工艺有限公司、*美华、*小云、*兵华、*英容、*斌、张*为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并要求佛山市南海区***皮革工艺有限公司、*美华、*小云、*兵华、*英容、*斌、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司已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管理人对**公司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确认,**公司如对***公司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不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现违约时,出租人主张权利应作出选择,或主张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或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取回租赁物,但不能同时主张两项请求。本案中,**公司已向***公司主张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经生效判决后并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公司已对自己的权利作出选择。**公司在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得到初步确认的情况下再主张取回租赁物,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公司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702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因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而中止执行,并非***公司恶意不履行,在***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公司主张取回租赁物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另外,**公司对涉案租赁物是否享有抵押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应不予审查,**公司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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