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9年07月09日|4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二是案涉牛皮的所有权归属何方。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双方未就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回案涉牛皮以行为表明不接受被告的报价,也未举证证明其对被告的报价作出过否认表示。如前所述,原告因未与被告就2017年3月24日运送的1246张牛皮达成交易,随后及时取回了该车牛皮,可见当时取回牛皮并无障碍,但运抵时间更早的案涉牛皮原告却怠于取回,任其存放在被告处,这与原告不同意被告报价的主张自相矛盾。而牛皮价款入账与否,仅属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事宜,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故应认定双方已就牛皮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关于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美华在被告重整期间私自认可牛皮仍属于李**所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规定,该所有权保留约定无效,应视为没有约定。故应确认案涉牛皮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原告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主张取回牛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