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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20年10月29日|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建始县XX


原告***,男,生于1984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市人,##市人民法院书记员,住##市。

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市大桥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蒲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X,该局信访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冯X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被告##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市金龙大道中XXXX楼。

法定代表人向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X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X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撤销、履行法定职责及赔偿损失一案,由##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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