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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8年09月05日|13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佣金11万元整;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11万元为基数,每月按其15%支付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2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龙凤太子轩产权式酒店房屋代理销售及招租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龙凤太子轩产权式酒店”房地产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商。该协议对营销方式和范围,销售代理佣金的支付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2015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太子轩销售佣金结算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截止到2015年8月26日,甲方(被告)欠乙方(原告)销售佣金21万元,甲方在2015年11月18日付给乙方销售佣金10万元整,余款11万元整,在2017年8月26日一次性付清,如逾期甲方承诺每月按15%计算违约金,直到付清为止。”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均无理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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