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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8年08月01日|4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代理意见:原告刘少武与被告舞阳办事处所签订《机场快速路改扩建及五指湖片区开发商业门店还建安置协议》属于房屋征收征用行政协议,系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给原告还建位于莲湖花园二期一楼编号为1924号的门店,应还建商业门店面积为326.42平方米,实际还建安置面积为303.835平方米,相差22.585平方米的找差金额361360元已结算完毕。庭审中双方对此无异议。原、被告现争议的是该商业门面还建面积是否包含公摊面积,但前述协议签订的依据是被告下发的《机场快速路改扩建及五指湖片区开发被征收户商业门店还建安置实施方案》,而该方案已经明确商业门店还建面积包含公摊面积,故该商业门面还建面积应包含公摊面积,应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确认实际还建面积。原告诉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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