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8年10月26日|6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系该办主任。
被答辩人汪世忠诉答辩人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按期履行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2011年8月5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2018年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答辩人已经依约按时履行了前述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已经对交付一楼面积60平方米房屋履行期限和方式作出新的约定。答辩人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期限尚未届满,且被答辩人已经领取至2018年12月5日一楼房屋面积60平方米的经营性损失费用。被答辩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1、 2018年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因甲乙双方在2011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期限已到期,而用于安置乙方的虎民路还建房尚未峻工,交付使用还需一段时间,现就延长乙方过渡安置的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对乙方置换一楼房屋面积按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经营性损失,支付到2018年12月5日,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5日,共12个月。”
2、《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补充协议书已经对交付一楼面积60平方米房屋履行期限和方式作出新的约定,协议双方均应遵守,且答辩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经营性损失费用。
三、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四、《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答辩人若不能按期安置,其有权选择替代性履行方式,被答辩人确认且无异议,且被答辩人已经接受其他履行方式并领取了经营性损失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