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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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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发布者:常越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47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诸某、曹某于1992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诸小某。2006年7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为:两套房产的处理均归女方及女儿所有,另约定“夫妻间其他财产:厂房及厂内债权及债务问题由男方负责处理,一切经济及债务问题均与女方无关”。后双方依此协议于2009年至民政局协议离婚。

另查明,某工贸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4日,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股东为曹某及盛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0万元及10万元。2010年2月25日,曹某与盛某补签了份协议,内容为曹某借用盛某身份证注册登记该工贸公司,由曹某出资,股份属曹某所有,债权债务由曹某承担,与盛某无涉。

现诸某起诉至法院,称二人离婚时曹某谎称厂子亏损已经卖掉,其股份也转给他人,故离婚时未对该公司股权进行分割,现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公司的全部股份。

二、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二人离婚时是否已经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分割。

三、审理经过

曹某认为离婚协议已生效,该生效协议中明确“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厂房及厂内债权及债务问题由男方负责处理,一切经济及债务问题均与女方无关”,可得出该有限公司股权已经进行了分配,双方已不存在争议。

在庭审中,诸某提出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曹某拒不配合评估工作。故诸某遂变更诉讼请求为分割登记在曹某名下的80%股权。

四、裁判要旨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曹某虽认为股权已分割完毕,但对此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已就本案系争股份的分割形成合意,故对曹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曹某所持公司股权的具体份额,因工商管理部门所登记的持股情况对外具有公示,而诸某提供的证据目前尚无法达到中心变更工商登记的,故法院认定曹某持该股份有限公司80%的股权。

关于系争股权的分割方式,由于系争公司成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上诉人用于认缴该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前提下,因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转让股权,而曹某又不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导致对系争股权转让价值无从确定,故对系争股权直接进行分割。

五、律师建议

离婚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分割,一般可分为婚前设立公司 离婚时要求分割婚后收益或增资,夫妻双方共同设立公司离婚时要求分割公司,及婚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离婚时要求分割股权的情况,本案就属第三种情况。遇有此种情况,法院判法一般根据案件情况不同做出不同裁判结果,比较常见的是将股权作价分割及直接分割股权。

如离婚一方想将股权作价分割,则需确定股权价值,如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但需要作为股东一方的配合。若原告提出此诉讼请求,却未作评估或未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评估的,一般会认定为原告举证不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还有一种常见判法是法院判决直接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种诉讼途径还需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存在相反规定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也需进行一些诉前搜集、准备证据的工作。

如离婚中涉及到股权分割,建议先通过律师发函给各股东征询对夫妻双方分割股权的意见、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如果是持有股权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更需要根据已方举证责任做足诉前准备。该部分内容后续常律师会再次进行分享。

                           

常越律师,上海婚姻家事律师,专注于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诉讼经验丰富,欢迎拨打电话咨询:185121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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