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越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宅基地房,可以只赠与给某子女吗?

发布者:常越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56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一和宋二系夫妻,共生育六个子女,李乙、李丙、李丁、李甲、李戊、李己,2003年2月宋二死亡,李一于2003年7月写就一份《赠与协议》,约定,李一为赠与人,李丙、李丁、李甲作为受赠人,将五间平房(下简称系争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后李一于2006年去世,现李乙提出诉讼,认为该赠与协议无效,并且侵害了他作为宋二继承人的正当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系宅基地房,根据《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系争房屋系李一、宋二、李乙、李甲共同共有,宋二去世后,李一在未经其他不动产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且系争房屋中宋二遗产的份额未经析产继承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给部分子女,系无权处分的行为。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审判结果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协议》对李乙的房产份额及宋二的遗产份额的部分处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即,宋二的遗产由李一及六子女平均分割,李一的份额按照《赠与协议》仍然由李甲、李丙、李丁平均分割。

按照一审法院的判法,其既然认定《赠与协议》系在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了共有不动产,系无权处分,那么接下来就应该在《赠与协议》无效的前提下审查接受赠与的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情况,如果不属于,则需要推翻整个《赠与协议》,而非让《赠与协议》部分有效,因为即使李一只处分自己的份额,但是因其处分的并非自己具有全部权利份额的房产,那么对于其他继承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判决后,李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要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李一仅为系争房屋共同共有人之一,他是无权处分系争房屋的,所以《赠与协议》中涉及系争房屋的部分,不产生处分的法律后果。另外李一也没有订立遗嘱,因此,系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

首先对系争房产予以析产分割,由四产权人李一、宋二、李乙、李甲各享有房产四分之一份额,其中宋二的份额由李一及六子女平均分割,那么李一、李甲、李乙均有房屋8/28份额(即:1/4+1/4*1/7),其余其子女应占房屋份额为1/28,李一的8/28份额作为遗产由六子女法定继承,即李甲、李乙份额为1/3(即:8/28*1/6+8/28),其余子女的份额为1/12(即:1/28+8/28*1/6)。

[律师说法]

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家里面只剩下一个老人,老人有一套住房,关于这一套住房多个子女争论不休,或者有些子女哄骗或者强迫老人,要求老人将房产进行赠与的情况。本案涉及到农村宅基地房继承的问题,需要明确宅基地房使用权人都有哪些,重点核实房产是一人所有还是多人共有,若是共同共有,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处分,若是按份共有,则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在析产后,持有一定份额的产权人可对自己份额进行处分,无需经他人同意即可生效。

被继承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导致其他继承人受到财产损失的,其他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赠与合同或其他处分文书无效,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则所有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予以继承遗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