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客户会经常问到的一个问题,如果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也会有一定限制?这些限制是否能够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破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可见,单位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被限制出境。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让法定代表人不受该种限制呢?
根据相关案例裁判结果来看,法院认为,即使原法定代表人在执行程序中解除了原职务,但原法定代表人仍为该公司股东、董事等,且其仍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直接影响公司债务的偿还安排,那么即使他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属于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在被执行人债务清偿前,仍需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