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顾问实务: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到底需不需要向公司赔偿损失?
经常有顾问单位问这样的问题:某个员工因为误操作导致公司需要赔偿客户损失,那么公司能不能找员工赔偿损失呢?
首先,要区分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很多企业就是因为法务对这两个概念区分不清导致企业放弃对员工追责。《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竞业限制或服务期外,用人单位不得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因此,法律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限制,除存在竞业限制以及公司给员工培训了与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课程并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员工辞职的,不能要求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损害责任条款,这类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企业风险]
那么,公司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风险点在哪里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常越律师认为,主要的风险点在于,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具体列举或约定劳动者违背职业道德或职业纪律的行为,导致公司在证明劳动者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举证责任较重,若不能充分证明以上事实,则可能承担败诉结果。
[法条链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5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