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一定无效吗?
实践中,常律师经常遇到类似这样的案件:一对夫妻结婚多年,感情逐渐淡漠,以至于二人同床异梦,后干脆分居,二人早年在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人名下,但是分居后女方没回这套房子住过,等二人打离婚官司时,发现这套房子竟然已经被丈夫变卖。遇到此种情形,女方一下慌了神,多方打听,听说这个合同没有经过她同意,是算作无效的,那么,法院真的会认定合同无效吗?如果法院没有认定合同无效,该女士又该如何自救呢?
根据上海法院的相关判例,常越律师(上海专业房产纠纷律师)为大家总结如下:
首先,该合同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若打合同无效,很有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因为如果出卖方与买受方签订的合同满足形式要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管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均不影响合同效力。夫妻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那么,合同有效,受让人就一定能取得合同所载标的物的所有权吗?其实不然,如果受让人为恶意,若夫妻另一方对出卖房产的行为不予追认,那么这就是一个无权代理行为,且是一个不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受让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经进行了登记,那么则可以根据《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房产,但若未经交付或登记,则仍无法取得该不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