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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撤销,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常越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750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么岗位撤销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这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公司只是为了内部改制,精简人员而进行的撤岗,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种情况属于公司“主观”追求变化,并不属于“客观”情形发生改变,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撤岗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付。

第二种情况,如果公司是因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得不对岗位做出调整、撤销的举措的,一般法院会认定此种情况属于为了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不得已”、“被动”采取的撤岗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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