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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实务:家庭暴力案件,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是否有证明能力?

发布者:常越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639人看过

一、未成年人证言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依据

(1)反家庭暴力法并未排斥未成年人的证言。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2)未成年人具备证人的适格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69条第(1)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依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未一刀切以年龄作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的分水岭,未成年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感知和正确的表达能力,就具备证人的适格性。

二、对未成年人证言的审查认定

虽然未成年人有作证的资格,但是在对未成年人证言的采信上,还是有所限制。除需查明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当庭的反应是否冷静等,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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