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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二手学区房卖方拒迁户口,买方依据合同可强制迁户

发布者:常越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私人律师 |471人看过

    户籍对于孩子而言,意味着就近上学及学籍问题。在二手房、尤其是学区房交易中,很多卖方在出售房产后拒绝将户口迁出,有些因系唯一住宅,在出售后没有房产落户的。针对卖方的拒迁户口,买方往往无法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户口问题属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如到法院诉讼解决,法院也不会受理。只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承担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

    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房管局及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21号),在新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8年3月1日版)中新增了第十一条卖方户口强制迁出条款,该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公安机关迁户依据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

(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无处落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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