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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解读民法典保证规则

发布者:米娜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2768人看过


各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资金周转的问题,或者向银行贷款,或者向其他企业借款,当然,也有可能向其他企业提供借款。无论是哪种借款方式,为了能够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有保证人为债务进行担保,因此,保证合同在企业的经营过程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更是将“保证合同”放入合同编中,作为有名合同独立成节,保证担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为了帮助企业理解民法典确立的保证规则,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什么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一般保证,即应当首先由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例如: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为该笔借款向甲公司提供一般保证。借款到期后,乙公司应当首先用自己的资产向甲公司清偿债务,如果足以清偿,则丙公司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不能清偿,如乙公司仅能偿还400万,则丙公司只需对其余的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则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要求。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为该笔借款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既可以要求乙公司偿还500万,也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500万,也可以同时向乙公司和丙公司主张权利。

第二、什么是保证期间?

债务一般都会约定履行期间,债务人到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同样,保证也有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长短,可以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但是不能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同时到期。例如,主债务2021年12月31日到期,则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晚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不能约定保证期间早于2021年12月31日或者为2021年12月31日当天到期。这个很好理解,试想,债务还没到期,债权人尚且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怎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呢?同样,如果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到期日为同一天的话,保证也将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但是表述不够明确,无法确定保证期间是多少,那怎么办呢?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

第三、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当如何做呢?

前面已经提到,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那么,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采取什么措施才可以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呢?

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当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既可以是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及保证人一并起诉。因一般保证的规则是,保证人仅就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故债权人必须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不能私下调解。

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当及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私下调解、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既可以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保证人及债务人主张权利。

例如:2021年1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即借款于2023年1月1日到期。丙公司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一年,即保证期间于2024年1月1日到期。

如果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则甲公司可以在2023年1月1日债务到期之后、2024年1月1日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单独起诉乙公司,或者同时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

如果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甲公司可以在2023年1月1日债务到期之后、2024年1月1日保证期间届满之前私下联系丙公司还款、单独起诉丙公司,或者同时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利益受损。

第四、企业应当如何选择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要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与之前的《担保法》完全相反的一个规定。

那么,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选择怎样的保证方式呢?如果企业是债权人,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降低诉讼和执行程序的繁琐程度,最好是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宜过短;如果企业是保证人,则应当在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信用水平以及将来向债务人追偿的难度等情况下谨慎选择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更有利于降低企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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