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同行联系到我,说她的亲戚有个劳动争议的案子,她因利益冲突不能代理,听说我做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多,所以想请我代理。
案情是这样的:她的亲戚在某单位工作,期间突然昏倒,至今未醒,可以说是已经成了植物人了。他们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了,现正在进行行政诉讼,已经定了开庭时间,她想让我出个庭。
听完案情,我基本已经断定了案件的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突然昏倒多数是自身原因引起的,并不是因事故伤害导致的,所以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如果是突发疾病昏倒的,那么只有当时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以视同工伤,显然,这个人昏倒至今也远远超出了48小时,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同行说,她以及她的亲戚其实都很清楚案子的结果,知道是赢不了的,但还是想坚持走程序,说是为以后的民事赔偿做铺垫。
最后,由于利益冲突,我也不能代理此案,并且应她的要求介绍了另一个所的律师来代理。
如果是我的当事人,这种情况我是不会建议当事人将官司进行到底的。如果有其他维权方式,可以及早调整诉讼思路,而不是花费时间精力财力去打一个明知无法胜诉的案子。并且,我也不认为一个败诉的判决书能起到任何铺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