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都曾面临过这样的情况:有一份不错的offer 在向你招手,你想欣然赴约,于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向领导请辞,说规划,谈理想,或言困境,以期能够顺利跳槽。等来等去,却等到领导三个冷冰冰的字:不同意!
领导不同意,难道就走不了了吗?
NO!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批准,专业术语叫“单方解除”。如果您是在试用期内辞职,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书面或口头均可)。
如果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辞职必须经过批准呢?
那该合同条款或规章制度的内容是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用管它。
不过,大家在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候,有两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一定要如实写,如果你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就别写什么个人原因;
二、在通知书的最后,你千万千万千万不要客套地来一句“请批准”,如果有了这三个字,就是和公司协商解除事宜,公司当然有权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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