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XX房。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X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XX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XX公司以其与叶XX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州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福州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