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庄,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
原告庞某诉称,因生意周转,被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25363元,并出具借条,被告书面承诺每月20日前偿还2000元,八个月内还清,但被告从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均遭被告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536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卢某未出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5日,被告卢某向原告庞某借款25363元,并于2020年7月21日向原告庞某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显示:“欠条今卢某(410xx15)欠庞某人民币两万五千三百六十三元整,每月20号前还两千元。于八个月内还清。日期:2020年7月21日卢某”。2020年7月15日,原告庞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卢某交付了借款2536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转款凭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卢某向原告庞某借款25363元,有被告卢某向原告庞某书写的借条、转款凭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庞某向被告卢某所主张的逾期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偿还原告庞某欠款本金2536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逾期还款之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卢某承担。
赵启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