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启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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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方,成功解除预售合同,收回房款

发布者:赵启庄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710人看过 举报

2022-04-1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庄,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l、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00812172707),由两被告共同退还房款179917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911.73元(利息按照日利率0.01%自2020年8月12日暂计至2021年5月12日,以后另计,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95.4元(违约金按照日利率0.01%自2021年3月1日暂计至2021年5月12日,以后另计,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00812172707),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位于清丰XX家具材料城的第5幢0单元2层034号商铺,两被告为避税,合同书面约定的房款为65550元,但实际房款为179917元。原告当天依约向两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179917元。合同约定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房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并约定交房时间逾期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的同时支付违约金。两被告现已严重违约,截止目前仍未向原告交付涉案房产,因两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虽经原告多次催促,均遭被告推诿。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合同上约定了购房价格为65550元,被告也实际收到65550元,约定的交房时间是毛坯房的交付时间,因为双方对房屋后续装修问题进行了变更,目前该房屋已经装修完毕,可以交付使用,根据目前疫情原因,该房屋并非是逾期交房。不同意解除房屋购买合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我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也没向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被告XX公司追加我公司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与原告主张相矛盾。合同约定的2020年12月31日交房是毛坯交房,案涉房屋2020年12月7日已经进行了装修,装修之日就视为毛坯交房之日,所以案涉房屋不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虽然与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是事实上原告刘某是将购房款179917元汇入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且是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向原告做虚假宣传,允许原告在案涉商铺楼顶画红线区域自建“阳光房”,但事实上被告并无修建“阳光房”的手续,也不可能允许原告在案涉商铺楼顶画红线区域自建“阳光房”。合同约定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房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并约定交房时间逾期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的同时支付违约金,至原告起诉仍未向原告交付涉案房产,原告刘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故原告刘某诉请解除与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退还房款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退还原告刘某购房款数额以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收到的65550元计算。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刘某没有签订合同,收取原告刘某114367元现金无法律根据,应予以返还,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某114367元现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原告刘某与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并不知道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也不知道是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销售商铺,预交的购房款也认为是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收取,2020年11月15日二被告终止《收购协议》后,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仍归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00812172707),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购房款6555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769.85元(违约金以6555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1%自2021年8月12日暂计至2021年5月12日,以后另计,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114367元现金,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某114367元现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被告濮阳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3元,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8元。

赵启庄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公司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等领域座右铭:我办理的虽是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9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侵权
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1410920********7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