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启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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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代理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方,顺利帮原告收回21万余元借款!

发布者:赵启庄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602人看过 举报

2022-04-1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庄,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息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以后另计直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石某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5000及利息134640元(自2016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息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4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并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方式为转账。借条显示:今借石某贰拾伍元整(25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月利息为1.5%(每月利息为3750元),全部本息于2017年7月4日一次性偿还。被告于2017年7月8日向原告还款80000元,之后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少量利息共计33470元,剩余本金215000元及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均遭被告推诿。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郭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等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7月4日,被告郭某向原告石某借款250000元并向原告石某出具《借条》,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4日,利息每月1.5%共3750元。2016年7月5日,原告石某通过其父石付强账户向被告郭某转款250000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郭某未能付清借款本息。2017年7月8日,被告郭某向原告石某还款80000元,其中2016年至2017年借期内利息45000元、借款本金35000元。后至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期间,被告郭某向共向原告石某支付利息33470元,余款未付,本案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并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借款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庭审中称被告已支付其借期内的利息45000元和本金35000元,并支付其后续利息33470元,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借条》等证据中未见双方对履行抵充顺序的相关约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所付款项的抵充顺序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本金2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计算标准适当但计算起止时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借款本金215000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以本金2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该两部分利息之和扣除被告郭某已支付的利息3347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3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赵启庄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公司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等领域座右铭:我办理的虽是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9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侵权
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1410920********7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侵权